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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验收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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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第九条:“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立项审查阶段
(1) 申请审批文件;
(2) 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3)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开工许可阶段
(1) 立项批准文件;
(2) 工程设计文件;
(3) 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影响的,应提交工程恢复和加固方案;
三、变更审核
设计变更文件。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依法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和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立项审查阶段,属流域审批权限的,市水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海委审批。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