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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审批机关:天津市水利局

审批依据: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号公告)

申请者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1. 立项审查阶段:

(1)申请审批文件;

(2)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蓄滞洪区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2. 开工许可阶段

(1)申请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安排。

审批程序:

1. 立项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将申请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蓄滞洪区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提交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 开工许可阶段: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将立项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安排提交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给予办理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之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

3. 变更审核:建设单位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设计方案作出变更,须持设计变更文件到市水利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利专业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咨询文件,各种文件应用A4纸打印,图纸按A4纸折叠,装订要整齐。

审批时限:

1. 立项审查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开工许可审批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变更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措施及承诺:

热情接待申办人员,认真受理审批申请,坚持文明服务,严禁互相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现象的发生。严格遵守审批时限,特殊情况下急事急办。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规程规范,申明审批意见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在保证蓄滞洪区内水利工程和安全工程各项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申请人的要求。

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认真执行市水利局内部业已形成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规定工作程序办事,确保事权的合理划分和各个审批环节的相互监督,并广泛接受法律、社会和行政等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