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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1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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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17号)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2、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开办费)证明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更名的应附相应证明);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4)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5)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与资质申请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聘用合同或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及上岗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技术人员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本次资质申请单位暂不提供;
(6)单位主要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单位成立时间超过20年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7)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须盖公章);
(8)已获其他有关资质的复印件(可空缺);
(9)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证明复印件(可空缺);
(10)信誉评估证明复印件(可空缺);
(11)业务成果审查及成果水平证明。包括参加有关标准、规范、定额编制及项目咨询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
(12)申请单位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机构的证明。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1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核,根据需要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8、申请书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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