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审批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津政令[2003]第15号)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申请条件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邀请招标的申请书(包括项目审批部门、资金来源、工程地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工程主要内容等);
(3)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项目为设计招标时无此项);
(4)涉及专利保护的提供专利证明材料;
(5)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及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涉及新技术、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办理时限)。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