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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重要仪器设备和主要结构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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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津政令[2003]第15号)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重要仪器设备和主要结构形式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计变更申请;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变更设计报告。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依法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和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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