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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主体部门:
天津市水利局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24538688 24538684

1、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第二条(二):“水利工程项目应该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津政令[2003]第15号)第八条第一款:“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上报;区县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上报。”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利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承担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5、收费

6、程序

(1)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依法报送申请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 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