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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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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第二条(二):“水利工程项目应该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津政令[2003]第15号)第八条第一款:“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上报;区县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上报。”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利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承担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5、收费
无
6、程序
(1)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依法报送申请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 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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