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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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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津政令[2003]第15号)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2)初步设计已批准;
(3)项目法人已组建;
(4)建设项目依法应招标的,已招标;
(5)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施工图设计阶段详勘报告及文件;
(2)初步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审查后补充的勘察结果;
(3)勘察纲要及与勘察成果有关的数据、图表和原始资料等;
(4)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记录;
(5)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6)工程勘察合同副本;
(7)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文件图纸专用章;
(8)施工图(一式三份);
(9)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10)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含补充设计文件);
(11)计算书的原始数据、方法及计算结果和结论;
(12)工程设计合同副本;
(1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2窗口依法报送申请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申请书
天津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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