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取水许可申请

主体部门:
天津市水利局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0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24538688 24538684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并依照规定取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十八条:“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并征收水资源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和地下水资源费由市水利部门授权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征收并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

2、申请条件

1)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3、数量

年度用水根据资源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3)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4)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5、收费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0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核及根据需要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8、申请书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下载)

取水许可申请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