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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主体部门:
天津市水利局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24538688 24538684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1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三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件;

(3)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

(4)施工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竣工报告;

(5)监理报告。

5、收费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依法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