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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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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工程、开办矿山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二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
(4)评审专家意见及专家名单;
(5)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依法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核及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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