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排水设施建、改、扩审批

主体部门:
天津市水利局 
办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24538688 24538684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第四十条:“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必须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立项审查阶段:

(1)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河道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4)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审查阶段:

(1)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工程规模、涉河技术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

(4)对水利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水利工程恢复和加固实施方案;

(5)施工期防汛抢险预案和防洪安全责任书(形式附后)。

5、收费

6、程序

(1)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依法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 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和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立项审查阶段,属流域审批权限的,市水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海委审批。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