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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水利局 |
办理地址: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红星路一侧)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24538688 2453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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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申请条件
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立项审查阶段:
(1)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河道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4)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桥梁、码头等重点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审查阶段:
(1)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工程规模、涉河技术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
(4)对水利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水利工程恢复和加固实施方案;
(5)施工期防汛抢险预案和防洪安全责任书(形式附后)。
5、收费
无
6、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3窗口,依法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市水利局审查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2)天津市水利局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审图和踏勘,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立项审查阶段,属流域审批权限的,市水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海委审批。
8、申请书
无格式化文本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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